教育部11月23日發(fā)布《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共6章43條,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提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審批開展校外培訓,符合(一)線下培訓有固定的培訓場所,線上培訓有特定的網站或者應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訓從業(yè)人員;(三)有相應的組織機構的,構成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此外,通過即時通信、網絡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有償開展校外培訓的,利用居民樓、酒店、咖啡廳等場所有償開展“一對一”“一對多”等校外培訓的,以咨詢、文化傳播、素質拓展、思維訓練、家政服務、家庭教育指導、住家教師、眾籌私教、游學、研學、夏令營、托管等名義有償開展學科類培訓的變相校外培訓行為,也將根據情節(jié)嚴重程度受到相應處罰。
征求意見稿還提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應當知道違法校外培訓活動的情況存在,為開展校外培訓提供場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網絡平臺運營者為其用戶通過即時通信、網絡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開展線上校外培訓提供服務的,適用此規(guī)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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